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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透露案情等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透露案情等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批复
(司复[2007]13号 2007年7月9日)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透露案情等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请示》(浙司[2007]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向被告人亲属透露其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得知的案件信息,致使被告人亲属得以串通证人改变证言,造成了被告人亲属构成妨害作证罪的严重后果,干扰了诉讼活动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与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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