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52号)
为规范平板玻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结构调整,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三日
附:
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平板玻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结构调整,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制定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或改建升级(以下简称改建)平板玻璃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用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生态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得建设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平板玻璃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为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和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对平板玻璃实施分地区指导和区别对待的政策。
1.对产能较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严格限制新上平板玻璃项目。重点进行现有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新建仅限于发展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为提高建线档次和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浮法线应主要依托现有国家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它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项目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应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鼓励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严格限制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现有生产线应结合“熔窑大修”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在大修时,应淘汰煤气发生炉装置,采用其他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