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玻璃企业中采用节能审计等方法,提出企业节能规划,促进企业节能,并推进玻璃熔窑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等节能技术。
五、环境保护
(一)玻璃熔窑应采用烟气脱硫除尘、富氧燃烧等技术,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经处理后排放的烟气达到国家标准GB9078-1996《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的要求;待《平板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各项污染物按新标准达标排放。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除采用除尘、脱硫设施外,还应预留脱硝污染治理设施场地。
(二)生产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废水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待《平板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各项污染物按新标准达标排放。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还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3082)和城市排水许可相关规定。
(三)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审核等手段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的成本,使生产过程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符合当地环境容量及总量的要求。
(四)平板玻璃企业在原料储存、称量、输送、混合、投料等阶段应密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在平板玻璃深加工(如制镜涂膜)等使用溶剂的环节中,应对该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通风净化处理。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或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二)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执行GB15081-1994《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工作现场的粉尘浓度、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指标必须达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不得发生拖欠国家税收及职工工资、医疗费和不如期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金等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情况。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新建或改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新建或改建平板玻璃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建设、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组应有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的相关专家参加)。经验收合格,企业方可进行正常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