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合作,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促进流域上下游地区协作,采取资金、技术援助和经贸合作等措施,支持上游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上游地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限制发展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引导下游地区企业吸收上游地区富余劳动力。支持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达成基于水量分配和水质控制的环境合作协议。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当地居民土地入股等补偿方式,支持生态保护成本的直接负担者分享水电开发收益等流域生态保护带来的经济效益。
推动建立专项资金。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并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建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效益评估与考核制度,促进全流域共同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四、加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一)合理选择试点地区
各级环保部门要选择具有一定条件和基础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我局将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选择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先启动建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开展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分别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十二)积极强化基础支撑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和核心问题是区分各利益相关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并评估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建立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区分试点地区的纵向、横向环保责任,提出试点地区生态保护和恢复的目标要求,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和标准测算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检查监督能力建设,科学评估现有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实际效果,为在不同范围内建立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十三)做好部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