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需要对当事人的邮件、包裹、电报、银行存款及往来款项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取证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书面证明。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将原件复印、复制、拍照。其证据必须注明出处,并由出具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
第二十七条 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办案人员和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报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撤销立案。
第二十九条 处罚金额(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部分)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处罚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级别管辖权限,由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案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即可定案处理,制作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