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54号公告有关加工贸易问题的补充通知
(商产字〔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54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税目号详见公告)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中有关加工贸易问题,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逐单报商务部核准数量后,凭商务部批件向企业发放出口配额许可证。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八个省级审批机关审批企业的配额证由所在省商务部门出具。如该商品已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并向海关备案的,按禁止类公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