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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证监发[2007]94号)


各上市公司: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发布。

  
证 监 会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第三条 并购重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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