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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五)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六)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债券上市申请

  3.1 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
  (四)债券上市推荐书;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九)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十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有);
  (十三)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十四)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可豁免上述第(五)、第(十一)、第(十三)等项内容。

  3.2 申请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 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4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5 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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