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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银监通[2007]19号)


  按照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信贷支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先落实生猪贷款计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自身机构网点分布和资金配置状况,抓紧落实生猪贷款专项信贷计划,做到授信优先安排,资金重点保证。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了解生猪贷款专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督导,确保生猪信贷支持措施落实到位。

  二、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对生产管理规范、信贷记录良好、产能增加潜力较大的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最高可延长至3年;对因遭受蓝耳病等疫情导致发生贷款拖欠的相关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应根据其灾害恢复困难程度和诚信状况,给予适度展期,并可继续追加贷款,以帮助其恢复生产能力。

  三、创新产品和业务。对生猪散养户要充分利用无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机制给予支持;对规模较大、资金需求较多的专业养殖户,要利用农户联保贷款机制给予支持,其中,对于实行5户联保难度较大的,可以将联保户数降低至3户;对规模较大的生猪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银(社)团贷款满足大额资金需求。对生猪产业链中的其他生产主体,要加大业务产品创新,通过债项融资、发票融资、保理等业务给予支持。

  四、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有关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作为生猪贷款的抵(质)押物。各地可积极探索生猪保单质押与生猪或其他牲畜抵押相结合的担保方式办理生猪贷款。取消与担保公司在生猪贷款业务合作方面的资本金起点限制,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在其代偿能力内为生猪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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