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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规范信息上报工作,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上报信息填表说明

  一、关于附件2“考核指标统计表”的填表说明
  (一)无证生产查处率
  分母: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通过举报、检验机构报告、日常监督抽查等渠道发现的无证生产单位数量。
  分子:自2007年1月至填表当月已下达处罚决定的无证生产单位数量。
  备注:填报数据应当逐月累加,即下一月填报数据应包含上一月的数据(下同)。
  (二)使用登记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应办理使用登记(含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特种设备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数量。
  备注:
  1.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设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2.仅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6类特种设备。
  3.不符合登记规定的特种设备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分母:截至填表当月已确认的重点监控设备应持证作业人员数量。
  分子:截至填表当月已确认的重点监控设备中已持证作业人员数量。
  备注:
  1.无起始时间,凡当前在用重点监控设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2.重点监控设备的定义按各省级局的规定执行;总局相关文件印发后,按总局文件执行(下同)。
  3.各类重点监控设备应持证作业人员的范围,仅限于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带班人员等,学徒、辅助工等不列入应持证人员范围。
  对石油、化工、电力、冶金、港口等使用特种设备成套装置的企业,每套装置配备持证作业人员数量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地方质监部门商相关企业确定,但每班持证带班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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