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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新建投入运行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新增的SO2削减量。

  3、非电工业企业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的,根据相关文件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4、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SO2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发现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范围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经取缔关停的小火电、有烧结机的小钢铁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者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设备、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关闭小火电、淘汰小钢铁中有烧结机的一律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单独计算其二氧化硫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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