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地方及国务院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高校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每年年底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三)根据项目要求拨付配套经费。
(四)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并将相关材料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按《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2年到3年。项目研究正式启动后,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执行项目的《年报》。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重大项目合同书》及《重点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六条 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