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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意见》(中纪发〔2006〕3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制村务公开目录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一些地方已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编制村务公开目录,有利于基层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利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细化、实化村务公开的内容,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引导村民群众有序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培养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增强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自觉性,把这项事关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抓紧抓好。

  二、编制村务公开目录的基本原则与目标要求

  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应坚持以下原则:

  普遍性要求和特殊性要求相结合。既要把国家政策法规统一规范的内容纳入村务公开目录,又要把本地特有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内容纳入村务公开目录。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与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进程一致,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目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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