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行人有其他证券品种在本所或其他交易场所上市的,发行人在按相关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对相关事件进行说明的;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债券受托管理人就发行人临时公告发表意见的,该意见应与发行人临时公告同时公布。
3.27 公司债券派息前1-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发布派息公告并在至少一种制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派息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债券概况:债券名称、债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人、发行总额、债券发行批准文号、债券期限、债券种类、利率情况、担保情况(如有)、信用级别、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利息支付期限、到期兑付首日及期限、上市时间和地点等;
(二)本期付息情况:本期利息记息期限、利率、债权登记日、除息交易日、付息时间、付息方式等;
(三)缴纳所得税的说明(如有);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8 公司债券到期7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兑付公告内容参见前条。
3.29 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公司债券利息或本金的,应当于派息日前按3.25条的规定发布临时公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支付时间;发行人应当在向指定登记结算解构划款之日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对延期支付利息或本金事项进行说明。
第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3.30 为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估报告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并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出具评级报告。
公司债券上市期间,评级机构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评级报告失效前,发行人应当聘请评级机构出具新的评级报告并公告。
发行人发生需临时公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可自行或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告。
3.31 发行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3.32 发行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4.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定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债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会议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2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如在非交易日召开会议的,则提交公告时间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将会议决议公告文稿、会议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