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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本所要求提供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会议召集人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4.3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亦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4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有临时提案提出的,应于召开日期的至少十个交易日前提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4.5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书面通知发行人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备案。

  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前,其持有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债券。

  4.6 债券持有人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会议召集人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4.7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债券数额及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债券持有人会议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4.8 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向债券持有人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本规定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停牌和复牌

  5.1 发行人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发行人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5.2 在本所交易时间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会议召开期间停牌。

  5.3 发行人未能按时支付公司债券利息的,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自派息首日起停牌。

  发行人支付利息后的次一交易日,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5.4 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人如出现未能按照本规定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相关信息披露人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5.5 公共传媒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在交易时间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发行人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发行人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

  5.6 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或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异动的,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发行人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复牌。

  5.7 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将于相关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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