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将自限期改正期满之日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复牌。
5.9 发行人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5.10 发行人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符合本规定,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更正、解释或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发行人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复牌。
5.11 发行人严重违反本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5.12 发行人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5.13 发行人为上市公司且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在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期间,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本所根据要约收购结果决定复牌事宜。
5.14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第六章 特别处理
发行人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债券存在不能兑付或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发行人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实施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公司债券将在其债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公司债券。
导致公司债券被特别处理的因素消除后,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对其债券交易撤销特别处理;本所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撤销特别处理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债券的特别处理。
有关特别处理的标准、程序等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7.1 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债券上市:
(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7.2 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发行人,经过整改,在征得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恢复该公司债券上市。
7.3 发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发行人有第7.1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7.1条第(二)、(三)、(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二)发行人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7.4 公司债券到期前五个交易日,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7.5 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提交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