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 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独立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说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