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7]133号)
华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同时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股权的申请》(华商发[2007]1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6000万元。
二、核准你公司股权由长春农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3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长春市鹏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资7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长春市宝冠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资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长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变更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4.5%;长春市鹏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资7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长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三、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验资手续,自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资报告》报吉林证监局备案。
四、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章程报吉林证监局备案。
五、你公司应当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验资报告》向我会申请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应当自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吉林证监局备案。
六、你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吉林证监局报告。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