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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失效]

  二、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常规检验资格证书套印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发证部门印章,特殊检验资格证书套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
  (二)证书式样
  1、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类别、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3、证书检验类别应注明取得的检验类别的种类,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
  4、证书检验范围应注明现场条件审查确认的具有检验能力的车辆类型;
  5、证书住所应注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
  6、证书检测地址应注明安检机构检测场所的地址;
  7、证书编号按照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附件18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编写。
  8、证书有效期应注明发证部门批准的许可截止日期。
  9、图样见附件1。
  三、证书的发放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需要,向取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发放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在发放过程中如遇证书损坏、打印错误等情况,要在证书的中心位置标注“作废”字样,并做好登记。
  (二)国家质检总局向取得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发放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在发放过程中如遇证书损坏、打印错误,要在证书的中心位置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四、证书的使用
  (一)安检机构应将检验资格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资格证书上凡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该证书作废。
  (三)资格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五、证书的更换
  (一)安检机构证书破损可辨认的,可向发证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将原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二)安检机构取得资格许可证书后,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或住所、减少检测车型或减少检测线、更换法人代表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发证部门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原证书标注“作废”字样后收回,并做好登记。
  六、证书的收回
  安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检验资格的,由发证部门暂时收回证书,在恢复检验资格时发还,被撤销检验资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七、证书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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