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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关于公布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问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9号――停止执行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9日)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5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是指刀盘直径≥5米的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包括土压平衡式盾构机、硬岩掘进机 (TBM )、泥土平衡式盾构机和复合盾构掘进机等四种类型。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

  有关部委(署、局)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对先征后退清单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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