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和完善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事业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资金来源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保证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建立完善临床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和中医药服务,合理引导居民就医。
(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面领导试点工作,协调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各地人民政府也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二是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是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实施条件。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和细化相关的配套政策。
四是精心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辖区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
五是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意义、原则和政策的宣传,争取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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