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试点地区的工作要求
各试点省份和试点城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试点工作的责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坚持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和基本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周密测算,制定好试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做好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7年10月前启动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要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并取得实效。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
试点城市应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标准。
考虑到不同人群在疾病风险、医疗支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试点城市制定筹资标准时应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开确定。
为引导城镇居民尽早参保、连续缴费,防止出现有病参保、无病退保的现象,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三)保障重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目前导致部分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是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应当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调剂功能来化解这种风险。同时也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
(四)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上述缴费和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家庭、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担原则,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财政补助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参保居民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试点城市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资金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