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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控制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基金销售机构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能。
  (三)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四)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五)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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