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一些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行动迟缓、整改率较低。从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看,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在督查中也发现,部分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一些重大隐患未有及时整改消除。
四、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
1.尽快整改已查出的重大隐患。
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要对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条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要实行重大隐患分级督办整改制度,治理一项,验收一项。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严防隐患酿成事故。对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责令关闭或退出。
2.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补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行业领域范围内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前一阶段隐患排查申报为零的企业以及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方和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补课”,不留死角。各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中央企业总部要紧紧盯住需要“补课”的三类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搞得好的企业,要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对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要采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促使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地区和相关中央企业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逐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等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内、本行业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4.结合“专项行动”,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利用“专项行动”中已经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掌握相关情况,共同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