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信息库建设方案》的通知
(2007年8月14日 国质检办函[2007]681号)
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经总局批准,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信息库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类商品牵头人和具体商品编著人,按时完成信息收集和编著工作。请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做好该商品信息库与总局网站和大通关数据库的衔接工作。
附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信息库建设方案
一、建设商品信息库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快速发展,进出口商品种类日益增多,商品检验检疫内容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同时,许多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措施是提高对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这些随时变化的情况,对于外贸企业、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基层检验检疫人员来说很难及时获取,也无从咨询,对外贸易屡屡受阻,甚至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负面影响。据统计,2006年度国外技术与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我国有15.22%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与贸易壁垒不同程度的影响;出口企业遭受直接损失金额达758亿美元,同比增加9.7%;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与贸易壁垒所增加的生产成本262亿美元,同比增加20.74%。
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信息,首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法律责任。商检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 检验方面的信息”。第二,这是落实国务院对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186次常务会议上明确,把“积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作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7月27日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要求,要“加强舆论和信息工作”。第三,是落实总局领导提出的“四个服务”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质检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利用检验检疫部门的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紧密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服务于企业,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解企业之所难,对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把进出口商品的最新检验检疫信息,如政策法规要点、检验查验依据(国际标准文号、国家标准文号、地区标准文号、行业标准文号、企业标准文号)、一般合同要求、审批要求、报检程序和检验检疫方法,特别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不断变化的检验信息等,组织收集并通过网络媒介及时传递给企业和有关单位,使其通过网络渠道,快捷方便地查询和了解掌握此类信息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