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2.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四、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联合试运转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