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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失效]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九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全部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条件下销售、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销售车辆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运行状态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

第三章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

  第十条 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准入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生产准入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考核,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规定的企业或产品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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