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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失效]

  现场技术审查内容和判定原则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及公示结果,及时完成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资料,由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的委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试验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组织产品的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上报的产品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起步期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略)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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