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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73号)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VIN管理现场审查,是指初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时的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
  初次现场审查,是指车辆生产企业首次申请WMI的现场审查工作。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申请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或申请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现场审查工作。
  现场监督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的后续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工作。
  第四条 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的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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