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VIN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二章 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
  (一)申请产品目录(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
  (二)适用的国内、国外法规和标准,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
  (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
  (四)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见附件二);
  (五)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见附件三);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层次文件清单或其他名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七)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至少包括:采购、生产、检验过程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以及人员、管理、流程、设备方面的要求);
  (八)申报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
  (九)申报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
  (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WMI申请和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应当包括1份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1份电子版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不需电子版文件)。企业应当保证所有文件在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
  第九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