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工作机构定期对获证企业(指获得WMI证书的企业,下同)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包括建立VIN档案和数据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检查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
对于新获证企业的首次监督审查,原则上应当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VIN管理现场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VIN管理有效时,可延长监督检查周期;反之可缩短监督检查周期。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出现VIN管理现场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工作机构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查;
(二)生产一致性审查;
(三)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
(四)企业使用WMI与《WMI证书》批准情况的符合性;
(五)企业在车辆产品上使用、标示的VIN与已在工作机构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符合性;
(六)企业建立VIN档案以及数据库、满足产品可追溯性要求的情况。
其中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一致性的现场审查与合格产品的现场抽查检验按照初次现场审查的内容进行,但不必覆盖全部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原则上最多3次监督审查应当覆盖全部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如果企业申请将条件变化审查与监督审查合并进行,则必须覆盖与条件变化有关的所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审查组,原则上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参加过上次现场审查或监督审查的人员。审查组长负责调阅企业的有关存档材料,制订监督审查计划。监督审查计划应当在计划进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在取得企业同意后进入现场审查阶段。
审查组通过在现场收集各项相关证据,按照《考核要求》对被审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评分及判定。对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非否决条款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400分(总分值的65%)、任一非否决条款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条款分值50%的,监督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监督审查结论为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