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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当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年度现场监督审查同时进行时,审查组将分别针对与条件变化相关的内容和监督审查的内容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论和现场监督审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当针对第二十二条中的现场抽查或用户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时,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现场监督审查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
  (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
  (三)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
  (四)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
  (五)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适用于当企业产品型号有变动时);
  (六)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
  (七)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在限定期限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现场监督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监督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工作机构对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监督审查结论。
  第三十条 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机构在核实后,将提出撤销已分配的WMI或撤销部分WMI批准的产品类型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拒不接受VIN管理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的;
  (二)WMI批准产品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含部分产品类型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
  (三)现场监督审查结论为不通过者;
  (四)生产企业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或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未按照规定重新申报,且不能保持规定的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的;
  (五)企业破产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机构每年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VIN管理现场审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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