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 口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口增加1名人员。
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专业人员数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2 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 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3.1 国家级
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3.1.1.1 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1.2 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 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研究、督导检查与评价。
3.1.1.3 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
3.1.1.4 参与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
3.1.1.5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
3.1.1.6 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 药品管理与监控。
3.1.1.7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1.8 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3.1.1.9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
3.1.1.10 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
3.1.2.1 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2 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
3.1.2.3 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
3.1.2.4 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研究。
3.1.2.5 制定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病实验 室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评价,对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 进行技术指导、评价和质量控制。
3.1.2.6 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与研究。
3.1.2.7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2.8 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省级
3.2.1 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 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2.2 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2.3 按照国家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的要求,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 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4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2.5 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试 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 全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
3.2.6 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 人员的培训。
3.2.7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2.8 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 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2.9 负责对下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2.10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2.11 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地(市)级
3.3.1 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 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3.2 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3.3 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协助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 调查。
3.3.4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3.5 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 质量保证工作,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
3.3.6 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
3.3.7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3.8 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3.9 负责对县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3.10 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3.11 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区)级
3.4.1 根据省、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 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4.2 承担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督导化疗。
3.4.3 负责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和上报工作,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价。
3.4.4 检查和指导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开展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 。
3.4.5 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在地(市)组织下开展实验 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医疗机构实验室和乡镇查痰点痰涂片检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
3.4.6 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乡镇(社区)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