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87号)
根据《
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2008年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程序(以上均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1、2008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2、2008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3、2008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4、2008年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5、2008年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6、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
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2008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流通企业2004-2006年平均每年钨品出口量在18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2004-200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