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力度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主要集中在农村,以家庭作坊生产为主,极具隐蔽性。各地区要按照安委〔2006〕3号文件的要求,重点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落实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责任。在烟花爆竹传统产区、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政府要设立专门的打非领导协调小组,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监管手段,配备必要检测装备,把打非工作落实到基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对重点村实行包村监督,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
地方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坚决依法取缔,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和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堵塞非法生产产品的流通渠道。
三、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订方案,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特别是重点和传统产区,要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和氯酸钾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加大打击力度。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除对非法生产者依法给予惩处外,还要认真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发现后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和产品的销售管理,堵塞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