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3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法律、法规。
2、国家颁布实施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国家环保政策及标准。
3、地方相关法规。
(二)具体标准。
1、造纸行业主要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适用GB355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的(适用《环保总局
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东部、中部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淘汰落后制浆造纸产能的标准)。
2、酒精行业主要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适用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3、味精行业主要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生产企业(适用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4、柠檬酸行业主要淘汰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适用GB19430-2004《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