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包括正常生产的煤矿,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煤矿项目。
三、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一)生产煤矿: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要求,对瓦斯治理、矿井通风、防止“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机电管理、水害防治等五个方面进行隐患排查。
(二)在建煤矿:施工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煤矿项目在加强日常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的同时,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重点排查以下九个方面隐患:
1.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的项目;
2.是否存在虽经过项目核准、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就擅自开工的项目;
3.是否有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探报告是否经过评审、备案;
4.是否存在擅自组织联合试运转、超期联合试运转和边施工边生产的项目;
5.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了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
6.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资质承揽项目问题;
7.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在高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瓦斯抽采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等问题;
8.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后变更设计但未经报批就继续组织施工等问题;
9.对在建煤矿发生的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严肃查处,对责任人员进行了追究。
四、隐患排查时间安排
(一)9月20日-10月25日,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中央企业,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