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能效,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