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理材料的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收件转办
受理办与业务司、注册中心及有关行业协会的相互转办业务,双方均须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
1、受理办转送工作程序
(1)对转送材料进行汇总和编号;
(2)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附件 7);
(3)报受理办主任审核;
(4)受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
(5)报办公厅主任审定同意后加盖受理办印章;
(6)转送材料,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转办工作时限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办自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受理办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变更申请:受理办对接收的变更申请材料随时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举报材料:受理办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陈述材料: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按规定允许申请人进行陈述的),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收到的陈述材料,但属于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受理办应予以接收和转送。
(三)审查结果公示
受理办收到有关业务司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上网公示汇总表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的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属于同一批接收(受理)的申请材料,如果没有审查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告知原因,受理办予以记录,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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