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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年  月  日

  附件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海关复字(  ) 号

         :
  我关受理的            行政复议案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决定中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待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年  月  日

  附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
海关复字(  ) 号

        :
  我关受理的     行政复议案,因         ,我关于 年 月 日决定中止审理,现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年  月  日

  附件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海关复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第三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第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申请人        不服被申请人  海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的复议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复议查明,

  我关认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我关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自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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