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7]2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监管机制,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建司。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根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遥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以风景名胜区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服务于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辅助管理系统。
第三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统筹、监测核查的统一部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以及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具体组织监测核查和有关管理工作。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本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有关监测核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坚持“统一标准、科学监测、精心核查、客观反映”的基本工作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