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抽查是对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随机监测核查,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三)专项监测核查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的监测核查。
第十四条 建设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遥感监测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概况、监测结果、技术路线、数据分析、成果图集、相关附件和核查工作建议等。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建设部下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督查通知单,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发送相关监测数据;
(二)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要求,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监测数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监测区域变化情况进行或配合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核查情况上报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
(四)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上报建设部。
第十七条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部将下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整改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专职人员
第十八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行专职人员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有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应保持与上级监管信息系统业务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渠道畅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
(二)具体承担本单位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
(三)协助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与核查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做好其他与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