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