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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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