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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7修订)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2007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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