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主要依托具有全科医学培训条件的医疗、教育等机构,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包括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实践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三)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主要依托县级以上医疗、教育等机构,实施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 、师资培训和农村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人才需求情况,鼓励探索建设不同类别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或博士授权点等;
省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实验室,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或博士授权点等。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和现代化教学设施以及良好的教学环境。
(三)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论培训基地:能够开展全科医学理论教学的中医药教育机构或三级医疗机构。
临床实践基地: 临床科室设置基本齐全的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中医医院。
社区实践基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能够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实践培训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
(三)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医药教育机构或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临床实践场所。
(二)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报认可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局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