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7]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改善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现状,充分引进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进行煤层气的勘探和开采,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节约发展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照既打破独家专营,吸引国内外有经验、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煤层气开发,又避免“多头对外”的原则,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再选择若干家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开展煤层气合作开采的试点工作。
二、 试点企业应具备煤层气开采能力和一定的对外合作经验,遵章守法,资金充足,具有一定范围且包括拟对外合作区块的煤层气矿业权或煤炭矿业权。试点企业的名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适定,重点鼓励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和油气公司参与。申报试点企业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 申报程序
申报试点的企业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 申报材料
1、 参与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试点的理由;
2、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主营业务、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等;
3、 企业资金和信贷情况,包括注册资金、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和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等;
4、 企业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历史业绩报告或有关证明;
5、 企业煤层气开采的技术、能力等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技术设备清单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6、 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 申报时间
申报试点的企业有关材料报送后,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初审工作,11月3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