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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10月30日 司发通〔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一)执业活动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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