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16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署长 牟新生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海关依法行政,经全面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予以废止:
一、《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发布)
二、《
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署税[1984]894号文发布,1995年5月23日署税[1995]383号修改)
三、《
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1987年6月18日海关总署[87]署调字第625号文发布)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8年4月26日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445号文发布)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1号发布)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5号发布,1993年4月10日署监一[1993]623号文修改)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1989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0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