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超导能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896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北京海德电电力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在美国设立超导能源公司的请示》(京商经字〔2007〕33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海德电电力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在美国洛杉矶独资设立“超导能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2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经营期限为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晶合金变压器及相关节能电力设备的技术研发、材料采购供应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